不可以。在我国是二审终审制。 最先,针对离婚案件来讲,假如对一审不服气或是有疑义的能够提起起诉。可是,离婚案件的起诉和庭审程序具备独特性:假如一审民事判决的是禁止离异,经被告方起诉,二审人民法院觉得理应裁定准予离异的,不可以同时开展准予离异的裁定,务必首先要对儿女、资产等现象开展协商,假如协商不了开展,会把这个案件发返回原先的人民法院再次案件审理。 次之,不论是一审或是二审,人民法院是不是裁定彼此离异的唯一根据便是,彼此情感的确早已裂开没法在一起日常生活,这与其说是不是起诉没有关系。人民检察院审判离婚案件,理应完成协商;如情感确已裂开,协商失效,应准许离异。这一要求表明,男孩和女孩一方明确提出离婚之后,是不是准许离异,不在于另一方是不是允许离异,只是人民法院根据夫妇彼此的情感是不是确已裂开和协商有失效来决策。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离婚诉讼】夫妇一方规定离异的,能够由相关安排开展协商或是立即向法院提出离婚诉状。 人民检察院审判离婚案件,理应完成协商;假如情感确已裂开,协商没用的,理应准许离异。 有下面情况之一,协商没用的,理应准许离异: (一)重婚罪或是与别人同居生活; (二)执行家暴或是凌虐、丢弃家庭主要成员; (三)有赌钱、吸食毒品等陋习知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两地分居满二年; (五)别的造成 夫妇婚姻破裂的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到诉讼离婚的,理应准许离异。 经法院裁定不许离婚之后,彼此又两地分居满一年,一方再度提出诉讼离婚的,理应准许离异。 假如针对二审裁定的結果不符合的情形下,不是可以再度开展起诉了,只可以在根据一定的限期之后此外再提出起诉,再次开展起诉,也就是再次收集直接证据再去诉讼离婚。或是是根据商谈的方法离异。 |
离婚案件的起诉和庭审程序具备独特性
发布时间:2021-09-10 01:59:01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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