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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期满后没去领结婚证的视作舍弃吗?

发布时间:2021-09-22 02:33:01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25

一、离婚冷静期期满后没去领结婚证的视作舍弃吗?

离婚冷静期期满后没去领结婚证的视作舍弃,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办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协议离婚的,能够向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办理。

前述規定时间到期后三十日内,彼此理应亲自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发送给离婚证书;未申报的,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办理。

二、彼此达成一致建议后如何办理离婚?

依据《民法典》家庭婚姻编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要求,双方同意离异,务必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市人民政府,在大城市是街办和地区的民政或是不设区的市市人民政府的民政)。其流程如下所示:

1、申请办理。双方就自行离婚调解提交申请,申请办理彼此理应持户口证明、第二代身份证、所属单位、村委会或是社区居委会开具的证明信、离婚协议和结婚证书,亲自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办理离异。

2、核查。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对离婚申请依规开展严苛的核查,关键核查彼此是不是真真正正自行,是不是对儿女抚养、夫妇一方日常生活艰难的资金协助、资产及负债处置等事宜达到了协议书。结婚登记员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对双方递交的资料开展评审,对双方递交的证书和证明文件评审准确无误后,发送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离婚登记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审理。被告方需要出示《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理应出示。

3、准许。针对合乎《民法典》家庭婚姻编要求彼此同意离婚的条件的,备案行政机关应在自审理申请办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准许备案,并发放离婚证书,销户结婚证书。被告方从获得离婚证书时起即消除夫妻感情。

在司法部门实际中,牵涉到离异时是不是必须冷静期理应根据现实的离异个人行为而定,假如对彼此早已达成一致建议,并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能够在冷静期期满之后领到离婚证书,但倘若以起诉的方法来离异的则不会有离婚冷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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