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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答辩状不递交有什么危害?

发布时间:2021-09-22 02:33:38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93

一、起诉离婚答辩状不递交有什么危害?

做为被告的一方,人民法院在送到法院传票时有一份应诉通知单,有一条“在接到起诉状团本后十五日内明确提出答辩状,并按被告方总数给予团本。如不准时明确提出答辩状,不危害此案的案件审理。”答辩状是上传给人民法院,再由人民法院送到给别的被告方。被告是在接到民事起诉书状团本后十五日内递交答辩状,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接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团本推送上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要求:原审人民检察院接到上诉书,理应在五日内将上诉书团本送至另一方被告方,另一方被告方在接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明确提出答辩状。人民检察院应该在接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团本送到上诉人。另一方被告方不明确提出答辩状的,不危害人民检察院案件审理。

被告如果不递交答辩状,不危害人民法院对案例的案件审理。答辩状针对被告来讲,大量的是支配权而不是责任,由于程序流程上给予了被告辩驳的机遇。是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遵循的是不告不理标准,假如被告明确提出起诉状以外的客观事实或者要求,人民法院压根不容易给予审理,并且在诉讼离婚中,是不会有上诉的。因而,撰写答辩状的主要标准便是紧紧围绕起诉状的內容撰写。

二、被告开庭审理能够 不用吗?

离婚案件一般都规定被告方出庭。是因为特殊情况不可以出庭的,应向法院递交书面形式建议。 第六2条要求:“离婚案件有委托代理人的,自己除无法体现信念的之外,仍应到庭;是因为特殊情况没法到庭的,务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形式建议。”由此要求,一般状况下,被告方自己理应到庭参与离婚诉状。假如其确实有没法到庭的特殊情况,务必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形式建议,由人民法院依据客观条件确定其是不是可以不到庭参与起诉。

一切正常状况下,离婚案件务必被告方都需要出庭,如果有特殊情况,能够 委派刑事辩护律师参加开庭审理,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要求延期审理,假如对一审的效果不满意,还可以明确提出二审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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