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法院代理一起涉及一方私自变卖房产的离婚官司。情况大致是:男女双方于8年前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共同支付首付50万元,贷款70万元购买了一套位于石景山区的房产。房产登记在了男方一个人的名下,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分居至今。起诉离婚前,男方以自己无力偿还贷款为由,未经女方同意而以400万元的价格将该房产卖给了第三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男方实际获得350万元的卖房款。目前该房产价格已升至500万元。对于该房产的处理意见,女方及其代理律师认为:1、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女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而赔偿标准为房屋升值后女方的可得利益损失(500万元-400万元=100万元);2、鉴于男方私自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应该依法少分,男方应将实际得到的350万元卖房款的百分之八十,即280万元给女方。二项合计,男方应就该房产给予女方380万元。 对于女方的计算赔偿的方式,律师并不认可。理由是:男方在卖房时无法预见未来房价的涨落。如果仅以未来房价格会上涨而要求可能利益损失的话,就会忽略房价也可能下降的情况,所以女方的做法增加了核算损失的不确定性,该计算方法是不客观的。对于这种一方私自变卖离婚房产的赔偿计算标准,虽然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并没有进一步明确,但在2016年出版的最高法院吴晓芳法官主编的《婚姻家庭继承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中已经用实际案例进行了明确。此类案件的裁判要旨就是:计算离婚案件擅自转让房产方对被侵权方造成的损失赔偿额时,应以房屋实际卖出时的价格乘以惩罚性的比例,从侵权人的实际获利数额出发而不是以未来可能的升值为依据。其中所列举案例的惩罚性比例为百分之七十。 很明显,最高法院的该案件裁判要点与观点是公平合理的——既不会放弃对擅自变卖房产一方的惩罚赔偿,也不会无限扩大赔偿的数额。既然存在最高法院的案例指引,本案在处理过程中就要采用。具体赔偿额的计算方式为用男方卖房的实际获利乘以百分七十即可,即350万元×70%=245万元。所以,我的当事人根本不可能如女方所称的要赔偿380万元。 |
离婚财产分割与赔偿计算标准(一方私自变卖共同房产,离婚时的赔偿该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1-11-10 11:05:38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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