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常见的纠纷点主要有: 1.是否准予离婚 2.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理财产品、保险、合伙企业财产) 3.抚养权、探望权的纠纷 4.抚养费的纠纷 5.债务认定、处理的纠纷 6.彩礼返还的纠纷 7.无效、可撤销婚姻关系 8.是否需离婚(补偿/帮助)赔偿的纠纷 特别说明:由于篇幅限制,本文所提到的标准为一般情况标准,并未完全列明所有特殊标准。而且因为个案存在不同,笔者无法罗列全部情形,极有可能存在个案适用特殊规定、标准的情况。仅以此文,做离婚纠纷的科普。 一、是否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中,首要审查的内容就是是否判决离婚。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了五种法定准予离婚的情形,分别是: (1)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另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否准予离婚的考虑因素为夫妻双方是否感情确已破裂。 除此之外,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还可以参考以下14种情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其中需要特别解释下家暴:家暴主要是指一方使用暴力殴打、残害、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另一方造成身体和精神上损害的行为。一般的夫妻之间争吵打闹不宜认定为该法条约定的家暴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若夫妻一方起诉离婚,经调解后,另一方不同意离婚,且不存在上述法定准予离婚情形的,一般第一次起诉离婚,法院大概率不会准予离婚。所以,提起离婚诉讼一方,在经过慎重考虑,确定必须离婚时,应围绕上述准予情形进行举证。 二、因财产分割产生的纠纷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类型主要有: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理财产品、保险、合伙企业财产等。 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是:“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另外《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不动产、机动车、股权、理财产品、保险、合伙企业财产等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均有规定。 三、抚养权、探望权的纠纷 在抚养权纠纷中,当事人最为关心的就是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法院在对抚养权进行审理的原则是: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对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但是,即使子女不满两周岁,但母亲一方存在以下情形,父亲主张抚养权的,法院会予以支持: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宜随母亲生活。 另外,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除此之外,具有下列情形的,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3)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对于探望权,《民法典》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四、抚养费纠纷 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基本保障,支付抚养费也是作为父母的法定义务。《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标准,可以由父母自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一般考虑三个因素:(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生活水平。一般有固定收入的,按收入的20-30%支付抚养费,有两个以上子女的,一般不超过月收入50%。收入不固定的,可依据其年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降低标准。 抚养费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直至子女年满18周岁。抚养费的标准并不一定不能调整,子女的生活中出现其他高额费用,父母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如子女出现疾病,需要高额医疗费用。 五、债务认定、处理的纠纷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与处理一直是社会热点和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性规定可以总结为: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2)虽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但负债用于家庭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负债,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营或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里需要提醒债权人,在对外出借款项时,建议让借款人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字确认,特别是涉及款项较高的。否则,仅夫妻一方的签字,而且所借的款项较高,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经营的必要的,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另外(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债务人的个人财产予以偿还。(2)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因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而负担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六、彩礼返还的纠纷 彩礼属于我国民间传统习俗,我国不禁止自愿给付彩礼行为,但是严格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一方以结婚为目的,给付彩礼的,婚后一般不予返还。但存在下列情形的除外: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其中,第1、2条以离婚为前提。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已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短,可视情况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七、无效、可撤销婚姻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无效婚姻有三种情形,分别是: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的婚姻有两种情形,分别是: (1)因受胁迫而结婚的;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在结婚前没有告知另一方。 需要注意的是,婚姻无效地属于自始无效,有共同生活的,按同居关系处理。可撤销的婚姻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出一年期限的,提出撤销婚姻关系的,法院不予支持。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具体能否主张赔偿以及损害赔偿的金额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八、是否需离婚(补偿/帮助)赔偿的纠纷 《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时可主张损害赔偿(补偿/帮助)的情形有: (1)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3)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4)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程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其他还包括:一方被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的。 |
离婚纠纷中常见的纠纷问题(民法典规定)
发布时间:2022-08-01 10:12:24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