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前后,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应视为资产转移 案例:在张某诉李某离婚纠纷案中,双方书面约定,一个由双方共同经营的广告经营部门享有的100多万元债务,归张某所有。2017年1月23日,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政府行政机关财政集中收付中心向广告经营部支付了上述款项。同一天,李将100多万元存入个人账户。张于2017年1月25日提起诉讼。 审判:法院认为,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债务已被收回并转换为夫妻共同财产。当广告营业部收到100多万元时,与张的起诉时间只有两天的差距。在收款当天,李通过网上银行转账17次转账到自己的账户。李有责任证明这笔钱的下落。虽然李解释说,张知道转让事宜,并将其用于偿还债务和日常开支,但他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这一点,张也没有承认。这笔钱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张的起诉前两天,李转让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他应该少分。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抚养子女的情况,决定李的分数应该超过40万,张的分数应该超过60万。 分析:当夫妻之间的纠纷难以调和时,为了减少自己的财产损失,一方往往会转移资产并隐藏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让、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离婚诉讼中共同财产的不当处分应视为资产转移(真实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2-08-10 09:58:48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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