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和张某原本是夫妻,2015年5月生了一个儿子吴某浩。2018年9日,吴某与张某协议离婚。双方同意吴某由张某抚养,吴某从2018年10月1日起每月向张某支付5000元抚养费。如果吴某逾期付款,应承担每月5000元的违约金。2018年10月至2021年8月,吴某按照约定每月向张某支付抚养费。自2021年8月起,吴某因再婚拒绝向张某支付子女吴某浩的抚养费,经张某多次询问,吴某以手头紧张为由拖欠支付。张某只能在2022年6月向法院起诉,要求吴某支付逾期10个月的抚养费5万元和违约金5万元。 【矛盾】 在这种情况下,吴某逾期未付的5万元抚养费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5万元的违约金可以支持吗? 第一种持第一种意见。原因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制的相关规定,其他法律的规定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测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违约金是《民法典》中的合同条款。离婚时,双方签订赡养费支付协议,以督促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履行赡养义务本协议属于身份关系协议。因此,双方签订的赡养费支付协议,不适用合同编制的有关法律规定。其次,赡养费的支付是基于父母的法律义务,而不是父母之间的协议。违约金具有一定的盈利意义,赡养费是未成年人生活的保障。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得以违约金的形式从子女抚养费中获利。最后,对于一方拖欠赡养费的救济方式,如果一方未能按照协议支付赡养费,则实际上没有法律赡养义务。如果一方有权拒绝支付赡养费,情节恶劣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综上所述,拖欠抚养费的行为不涉及违约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该得到支持。由于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律义务,违约金实际上是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父母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赡养费支付协议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旨在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法院支持对未成年人的违约金索赔。应该支持。 律师分析 原因如下:我支持第二种观点: 首先,中国现行法律并没有严格禁止支付违约金,根据民事领域,“没有禁止的法律可以做到”其次,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条第二款已经废除:“与身份关系相关的协议,如婚姻、收养和监测不适用于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但是,本条款所限制的身份关系只应指简单的身份关系,只有相关的婚姻、收养、监测协议约定的违约金必须无效。但是,与身份关系相关的财产协议并不完全抵制相关合同法的适用,而应属于担保法的调整范围。 第二,《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开立、变更、停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有关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测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如果没有规定,本编辑的规定可以根据其性质适用。”这篇文章扩大了《民法典》合同编辑对资产关系的适用范围,涉及婚姻、收养、监测等身份关系。虽然相关身份关系协议依赖于具有强烈道德色彩的身份关系,但为了维持私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道德之间的平衡,相关身份关系协议确实不应通过调整交易关系的民法合同系列进行调整。然而,身份关系协议的内容通常同时涉及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而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通常缺乏对相关资产问题的全面规定。因此,本法应适用于相关身份关系协议中涉及的资产部分,以达到法律法规互补的效果。《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二款通过“参照适用”这些规定促使资产关系的内容在不破坏身份关系领域特殊属性和规则的情况下摆脱它“左右为难”尴尬的局面。 |
抚养费可以设置违约金吗(真实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2-09-20 09:44:57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