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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割(真实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2-09-20 09:51:35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61

  张(男)和黄(女)于2018年5月20日结婚登记,婚后怀上了一个女儿。在与张恋爱期间,黄买了一套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房子,房子以黄的名义登记。恋爱期间,张也给了黄很多钱,黄自然用张转来的钱买了房子。2020年8月后,双方因感情不合而离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离婚。离婚协议中关于资产的协议为:“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处理”。

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怎么分割(真实案例分享)

  离婚后不久,由于经济困难,张某提出了黄某在广州市黄埔区的房房屋的想法,并起诉黄某在离婚后因财产纠纷分割广州市黄埔区房屋,要求各自占房屋的50%。原因是,在恋爱期间,他与黄某共同出资购买了本案涉及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在离婚时没有被分割,现在他依法提出了分割。

  对此,黄回应说:首先,本案涉及的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原告婚前的个人财产,与被告无关;第二,离婚时双方已达成明确协议“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处理”,确认张某已放弃声称本案涉及的房屋分割;最后,离婚协议由张某自行起草。所有条款都是张自己仔细考虑后达成的协议,这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一审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婚前向黄某转账的金额是支付首期款的主张,应承担无法提供证据的结果。因此,本案涉及的房屋被认定为黄某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本案涉及的房屋应在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丈夫和妻子一方在婚前签名

  生产买卖合同中,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地产以首期款支付人名义登记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办理。根据前款的规定,协议无法达成

  是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双方共同偿还的贷款及其相应的资产增值部分应按照《婚姻法》第三条的规定

  根据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产权登记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法院支持黄声称本案涉及的房屋属于黄的需要,剩余的房屋抵押贷款由黄继续承担。同时,考虑到婚前个人财产由夫妻共同经营,增值部分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评估房价的计算,黄应酌情赔偿张10万元。后来,张和黄拒绝接受一审判决,并提出上诉。二审结果如下:

  【二审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1.关于本案涉及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本案涉及的房屋是黄在与张结婚前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黄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并以个人名义发放银行抵押贷款。张某上诉称,他在与黄某结婚登记前已达成婚前购房满意度,但由于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他应承担不利后果,即法院不接受张某的事实主张。2.关于婚后共同财产权益是否分割涉案房屋:在本案中,张某和黄某签署了离婚协议,并同意“夫妻没有共同财产的分割”。张某对这篇文章的理解是“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但尚未分割”,黄某理解为“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可供分割”也就是说,张某放弃了婚后还贷部分和增值资产。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的离婚协议已经承担了夫妻共同债务.在具体分割共同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共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概率高于特别保留夫妻共同财产的概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离婚协议中关于资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资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双方同意离婚,并自愿签署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关于资产分割的规定对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全面遵守协议。因此张某起诉黄某赔偿案涉及房屋赔偿,缺乏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建议

  虽然一方婚前资产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但婚后贷款偿还部分及其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离婚时直接同意“夫妻没有共同财产处理”或“各自名下的资产归各自所有”这可能意味着你放弃了这部分资产的分割。

  我们需要牢记离婚协议中关于资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资产分割协议,这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你想在签署离婚协议后推翻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你可能会面临败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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