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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定程序

发布时间:2021-09-01 02:20:37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31

案件介绍: 上诉人:蔡某,男,住上海当地。 被告:王某,女,住上海当地。 上诉人蔡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感情,彼此结婚后因性子不和,于 2005年7月12日 申请办理了离婚登记手

案件介绍:

上诉人:蔡某,男,住上海当地。

被告:王某,女,住上海当地。


上诉人蔡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感情,彼此结婚后因性子不和,于2005年7月12日申请办理了离异登记。彼此签定了一份,合同书中承诺:坐落于上海市当地的房子归女性全部,男性应帮助女性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之后蔡某仍未积极主动帮助王某申请办理房产过户办理手续,彼此因此再次出现纠纷案件,王某提前准备根据人民法院勒令蔡某帮助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办理手续,可是蔡某却在王某提到起诉以前抢先一步于2006年2月向法院起诉。


蔡某在起诉书中称:在与被告王某签订合同时,其正处在情绪激动情况,后又草率地在妻子事前准备好的离婚协议书上签名。离婚之后历经不断理智的思索,觉得此离婚协议书显失公平,应予以撤消,王某应再行付款上诉人15万余元做为房屋的折合同款。


被告编造谎言:彼此在充足商议的根基上签署了该协议书,是两方真正想法的表明,并沒有违背平等原则,因而不同意上诉人的认为,要求人民法院依规驳回申诉上诉人的诉请。




案件审理結果:

人民法院觉得:上诉人蔡某与被告王某系夫妻感情,在离异时,彼此自行签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承诺房地产归被告王某全部,是两方真正想法的表明,现上诉人以协议书显失公平为由,认为撤消该协议书,要求再次切分婚后财产,沒有法律规定。民事判决:驳回申诉上诉人诉请。




案子争论聚焦点及适用法律:

此案彼此争论的聚焦点取决于:彼此签署的协议书是不是能够 撤消。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多个现象的表述(二)第9条之要求:双方后1年之内就离婚财产分割难题悔约,要求更改或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人民法院理应审理;人民法院审判后,未发觉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存有诈骗、威逼等情况的,理应依规驳回申诉被告方的诉请。


离婚纠纷律师觉得:这一法律条文得出了撤消或是变动夫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2个法定程序:一、协议书后一年内明确提出;二、因诈骗、威逼而签订。根据这一要求,显失公平并不是撤消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的法律规定原因。


此外,依据《民法通则》等有关要求:显失公平的协议书能够 撤消。可是由于离婚案件有其独特性,在处置时,很有可能因为感情要素或是内疚心理状态的危害,不可以实现彻底均值切分,离婚协议书一般难以评定是不是显失公平,此案上诉人在沒有充足直接证据的情形下,仅以显失公平为由要求销账离婚协议书中就沒有获得法庭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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