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吴女士和李先生是一对“80后”这对夫妇有一个儿子小李。结婚两年后,他们的关系破裂并离婚了。经过法庭调解,小李和母亲吴女士住在一起。李先生每月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几年后,吴女士突然向前夫提起诉讼,说她不能照顾孩子,因为她太小了。她要求改变小李与父亲李先生的生活,每月支付1000元的赡养费。面对前妻的要求,李先生感到惊讶。他认为前妻的生活条件没有改变。他在上海有一套产权房,房屋贷款没有抵押,条件优越。他还根据调解按月支付赡养费,不同意改变赡养关系。 庭审后,法院认为,离婚后抚养子女应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具体情况,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吴女士和李先生离婚时,双方同意孩子小李与母亲住在一起。目前,他们都是在职人员。吴女士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不利于孩子的变化。吴女士要求改变孩子的生活,理由是她在工作。她与父亲李先生住在一起,缺乏依据,法院也不支持。因此,吴女士的主张被驳回。 |
变更抚养权关系的考虑因素有哪些?(变更抚养关系的条件)
发布时间:2022-08-11 09:55:01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96
TAG标签:
变更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