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协议 张女士和李先生同意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资产达成协议,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经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后,李先生帮助张女士将自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处的房地产改为双方独生子女的名称。然而,离婚后,李先生食言,未能按照协议处理房屋转让事宜。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张女士向法院起诉,并要求法院命令李先生根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的内容帮助他办理房屋转让事宜。 法官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离婚时会本着这样的原则“好聚好散,协商一致”原则上,签订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形成书面协议。这类协议的初衷是促进夫妻婚姻关系的消除和共同财产的后续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然而,在执行上述协议时,双方在财产分割的具体实施上存在分歧,或者一方对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进行忏悔,导致争议。根据《婚姻法》法律规定(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规定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执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财产分割、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可以看出,在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因执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而发生争议,或者一方对协议的内容不履行财产分割责任,夫妻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分割资产。 |
签署离婚协议反悔了可以撤销吗?(离婚协议反悔期限)
发布时间:2022-08-09 09:52:51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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