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 第四条 人民法院不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务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如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 (二)一方有义务支持人患重大疾病需要治疗,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同意将一方的全部财产赠与另一方,赠与人应当在赠与财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担保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资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第七条 婚后,父母一方为子女购买的房地产,以投资者子女名义登记的产权,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可以视为仅赠与子女一方,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如果父母双方购买的房地产的产权以一方子女的名义登记,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房地产可根据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确认为双方共有。 第十条 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前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期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地产以首期款支付人的名义登记,房地产由双方协议办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未偿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离婚时,产权登记方应当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赔偿对方。 第十二条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以父母一方名义参与房屋改革的房屋,产权以父母一方名义登记。离婚时,另一方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可以视为债务。 第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登记离婚或者协议离婚的条件下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失败,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违约,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六条 夫妻签订贷款合同,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者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视为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办理。 |
离婚财产分割最新规定(婚姻法规定离婚财产分割)
发布时间:2022-08-15 10:01:31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