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面处分共有房屋的配偶如何保护权利 案件介绍 徐先生和他的妻子沙女士已经结婚多年了。2011年,由于徐先生与婚外第三方有不正当的性关系,沙女士与徐先生发生冲突后,两人开始分居。由于他们的孩子和老人的劝说,他们没有办理离婚手续。2005年,徐先生和沙女士在昌平区天通苑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已经还清了贷款,并以徐先生的名义登记。2015年,沙女士从她的孩子那里得知,徐先生打算以低价把房子卖给他的弟弟。当时,房子的市场价格约为400万元。徐先生和他的兄弟通过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存量房屋销售合同,约定购房价格为200万元。得知后,沙女士非常生气,向法院提出离婚纠纷。根据律师的建议,她迅速保留了所涉房屋的财产,以防止房屋私下转让,并要求根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涉房屋。 法官说法 夫妻双方都有家庭代理权。根据家庭代理权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日常家庭事务项目的处罚,自然会对配偶进行法律承认。但是,家庭代理权的范围不包括对生产和生活资料的重大财产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或批准,一方私自出售共有房屋属于超出家庭代理权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一条的规定,结合《物权法》关于善意取得的制度规范。除非买方符合善意取得的三个要素:1.善意;2.支付合理的对价;3.房屋已办理过户登记后,买受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无权处分的共有房屋,配偶无权主张归还共有房屋。 在这种情况下,徐先生无权处置共有房屋。他的弟弟知道或应该知道房子的性质和徐先生的丈夫和妻子之间的矛盾,并且仍然单方面与徐先生签订了购房合同。不能确定他是否有权处置徐先生的共同房屋。其次,徐先生的弟弟没有以合理的对价作为购房款,涉案房屋也没有实际办理过户登记。因此,法院最终判定,涉案房屋作为夫妻依法分割,由徐先生和沙女士共同分享,每人享有50%的份额。沙女士依法执行有效判决,改变了房屋登记状态,成为共同所有人。 |
单方面处分共有房屋的配偶如何保护权利(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2-08-16 10:10:13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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