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

上海华荣律师事务所离婚诉讼部 专业婚姻律师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探析(离婚公司股权分割)

发布时间:2022-07-14 10:21:52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92

  一、离婚时,夫妻是否按照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分割股权?

  (1)持股少或不持股的一方要求股权或股权价值平分。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民事裁定书(2017)民事裁定书

  裁判观点:

  一是婚后开立的企业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期间取得的下列资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和劳动报酬收入(2)生产、经营和投资收入(3)知识产权收入(4)继承或赠与的资产除外,本法第1063条第3款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属于共同所有的资产。夫妻有平等的权利处理共同财产。”根据规定,企业股权属于上述第(五)项“其他共同拥有的其他资产”离婚时应平均分割。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探析(离婚公司股权分割)

  二是股东登记比例不能确定为夫妻之间关于股权归属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虽然工商登记文件包括公司章程、股权变更材料等,虽然具有对外公示的效力,但不能确定为夫妻股权所有权的书面协议。在没有明确的书面夫妻资产协议的前提下,它不符合《民法》第1062条的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2)持有全部或更多股份的一方认为,股权归属是根据工商登记比例确定的。

  原因是,工商登记的出资比例以夫妻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股权登记材料等书面法律文件为依据,视为夫妻之间关于股权所有权的书面协议,离婚时确定股权分割比例。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约定资产制“双方可以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的财产,共同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协议应以书面形式签订。如果没有协议或协议不明确,则适用《公司法》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和第1063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资产约定属于各自的全部。如果丈夫或妻子知道协议,当事人应当偿还丈夫或妻子的个人财产。”根据规定,公司章程可以确定夫妻和股东的股权比例协议为书面夫妻资产协议,因此股权应按照工商登记的股权比例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没有承认这一观点。

  (3)律师建议

  ①通过夫妻资产约定;

  ②发生婚变时,为防止企业因股权变动而陷入僵局,可协商补偿折价款;

  ③在诉讼中,积极争取法院支持我们获得股权,对方给予折扣率;

  ④防止多个企业的股权分割,开设自然人控股集团。

  二、离婚时,双方对平分股权还是补偿一方折价有争议,法院如何判决?

  (1)平分股权的前提条件

  ①诉讼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②夫妻之间没有书面的夫妻资产协议;

  ③没有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

  最高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婚姻家庭编辑适用的解释(一)第73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另一方不是企业股东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如果丈夫和妻子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出资转让给股东的配偶,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放弃优先权,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企业的股东;

  (2)在夫妻双方就出资额的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达成协议后,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但如果他们愿意在相同条件下购买出资,人民法院可以分割转让出资所得的资产。如果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或不愿意购买出资在相同条件下,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企业的股东。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必须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必须是当事人通过其他法律手段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2)法院的判决结果

  ①根据行政执法程序,法院决定如何分割夫妻共有的股权(直接分割股权,评估折扣率补偿,获得更多价格的股权)。

  案例:(2013)浙民提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

  ②经营方获得股权,非经营方获得补偿。

  案例:(2015)苏民再提字00064号民事裁定书。

  ③法院判决直接分割股权,其他股东有疑问怎么办?

  夫妻分割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确定其他股东放弃优先权的,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法院直接决定分割股权。股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优先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项,变更工商登记等。其他股东行使优先权的,其他股东取得股权的,离婚时只能分割股权转让。

  (3)律师建议

  ①非经营方,尽量争取股权补偿价款;

  ②在诉讼中,经营一方试图确认股权分割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

  ③经营方可以通过企业章程提前预防。

  例如,公司章程规定,当企业股东发生婚姻变更,需要分割股权时,只有一对夫妇作为企业股东,该候选人应至少经过一半的股东(当事人除外)同意。当然,如果夫妻双方都是股东,公司章程的协议将不起作用,只适用于夫妻一方是股东,另一方不是股东。

  三、离婚一方获得股权折价时,如何确定股权价值。

  (1)确定股权价值的方法

  ①双方协商确定股权价值或商确定;案例(2013)临民一重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

  ②企业同意评估,根据股权评估价值确定折价。

  ③如果企业不同意,不配合评估,根据其他证明确定;案例(2015)浙民终字第121号民事裁定。

  ④评估价值与股东自认股权价值的差异,以价值较多者为准;东民初字第822号民事裁定案(2014年)。

  ⑤法院以涉及第三人利益为由,裁定股权分割问题单独起诉,提起公诉。

  (2)律师建议

  ①认真确定协商赔偿;

  ②注意收集确认股权价值的数据、证据;

  ③努力成为企业股东或其他内部成员。

TAG标签: 离婚 股权分割
联系方式

电话:400-966-5080

邮箱:295575279@qq.com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中兴路1500号新理想大厦9层

微信咨询

Copyright ©1999-2021  夫妻离婚时股权分割问题探析(离婚公司股权分割)-离婚诉讼-上海离婚律师事务所_婚姻律师咨询免费24小时在线-华荣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沪ICP备05034106号-15

法律咨询 400-966-50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