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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同财产常见的问题有哪些?(共同财产的15个实务问答)

发布时间:2022-07-20 09:59:22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34

  1.离婚诉讼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法院应根据具体案件提供是否提供责任和金额。

  2.“私房钱”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没有签约“私房钱”协议或协议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在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归女方所有?

  答:差异状况:①

  公民以市场价格和工厂价格购买房屋:夫妻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以一方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书:公民以市场价格和工厂价格购买房屋:夫妻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以一方名义登记房屋所有权证书:一: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法院可以酌情处理。第二:婚前一方出租,婚后购买房屋,无论是以一方还是双方的名义登记,作为共同财产。②

  公民以标准价格购买的房屋属于部分产权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产权的所有权,可以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可以单独起诉。公民以标准价格购买的房屋属于部分产权房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产权的所有权,可以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全部所有权后,可以单独起诉。

  4.婚前男、女抵押贷款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支付,离婚时未支付的,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划分?

  答:以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房价属于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中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应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本规定在实际司法审判中不采用,法院一般判决房屋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处理房屋分割)。

  5.离婚后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夫妻共同财产同财产中分析夫妻共同财产。

  6.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判断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知识产权的财产收入,而不是知识产权本身的获得时间。离婚时,只能分割当前资产,不能评估未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收入。只有将智商成果转化为特定的有形资产,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在共同生活中支付的劳动可以从其他资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7.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店铺租赁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于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8.夫妻一方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利益主要以保险金为主。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个人关系,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者住房补贴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资产,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案件中,应首先区分婚前或婚后。离婚期间的分割只应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然后分割住房补贴总额。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理由。因此,在折扣后,一方将根据其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差额赔偿另一方。

  10.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共同偿还的责任?

  答: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11.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列举了以一方名义借款的借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以不清楚或不用于共同生活为由进行辩护。如何处理这种情况?

  答:人民法院对债务产生的相关事实、特征、债务使用等综合审查判决。

  12.配偶一方立下遗嘱,将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交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遗书涉及的公共财产,一半归配偶所有,另一半由遗书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置的资产部分视为无效。

  13.在离婚案件中,涉及共同财产产的分割,一方以有限公司的名义出资,另一方不是公司的股东,该怎么办?

  答:在解释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同时,考虑到《公司法》和维护股东之间的善良和稳定处理。

  14.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照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5.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证券如何分割?

  答: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努力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谈判失败或难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分配,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进行分配。判决生效后,具体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份,人民法院不得分割,可以通知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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