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说赡养费太高 前妻按约定执行 基本案子 丁女士和田先生于2013年2月1日结婚并登记。结婚后,他们于2016年7月8日生了一个儿子。2017年3月9日,丁女士和田先生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离婚协议》规定小冉由丁女士抚养,田先生每月支付5000元赡养费。离婚后,田先生向小冉支付了7英镑.10000元的赡养费。现在,由于田先生只支付了部分赡养费,丁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离婚协议约定的金额支付小冉的赡养费。 在审判中,田先生解释说,他经济困难,没有工作,家庭开支增加,无法支付每月5000元的赡养费,并提交了结婚证、储蓄卡交易明细等。小冉的法定代表人丁女士不承认这一点。她认为田先生有工作和福利,田先生有工作能力和高消费水平,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支付赡养费。 裁判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应按照有利于子女未来生活和学习的原则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同时,还要保证孩子的生活和学习相对稳定。离婚时,田先生和丁女士约定了小冉的抚养权和赡养费金额,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离婚后,田先生应按每月5000元的标准向小冉支付赡养费。田先生辩称,离婚协议起离婚协议约定的赡养费。法院认为,如果存在上述问题,他应积极与丁女士协商,在谈判失败时采取诉讼方式,而不是直接降低甚至不支付赡养费。这种做法违反了他与丁女士在离婚协议中的协议,也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作为一个行为能力很强的人,田先生和丁女士在离婚时应该对自己的经济状况和未来的收支有一个清晰的认识。在充分考虑小然和田先生的日常开支和收入水平的前提下,应确定两人讨论的赡养费金额。因此,田先生应根据协议约定的金额向小然支付赡养费,法院认为不会采纳。作为一个有劳动能力的人,田先生也应该积极努力挣钱,按时支付小然抚养费,确保小然的健康成长。一般来说,法院裁定田先生每月向小冉支付5000元的抚养费。 法官提示 抚养费,包括儿童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承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用的数额和期限,由双方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当夫妻离婚时,子女抚养问题是一个极其关键的阶段,这不仅与夫妻能否妥善处理离婚有关,还与子女未来的生活安全和健康成长有关。在司法实践中,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往往承诺支付高额赡养费,以实现尽快离婚或其他目的。然而,在按照离婚协议支付一段时间后,非直接支持者通常拒绝按照合同支付,理由是收入减少或赡养费高于子女费用。 在本提示中,夫妻在离婚时约定子女的监护权和赡养费金额,双方应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责任。在签署离婚协议时,夫妻双方都应仔细考虑。他们不能做出超出他们能力范围的承诺,以便尽快离婚或争夺子女监护权“尽力”和“量力”原则上,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避免以后不必要的纠纷。 |
抚养费太高可以要求减少支付吗(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2-07-21 10:32:53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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