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损害他人权益 债务人诉撤销获得支持 基本案件 2017年11月17日,李先生向王先生借了130万元。由于李先生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责任,王先生提起诉讼。根据有效判决,王先生的债务包括130万元的贷款本金和利息。判决生效后,李先生没有履行任何还款责任,于是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18年10月29日,李先生和赵女士同意离婚。在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的部分约定:目前双方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95万元,昌平区沙河镇夫妻共同拥有的每一处房产,夫妻共同拥有的于赵女士。王先生认为,李先生作为债务人与赵女士分割财产,实际上构成了李先生免费转让财产的情况,这使得他的权利难以实现。因此,他向法院起诉李先生和赵女士,要求在离婚协议中撤销财产处理。 被告李先生辩称:赵女士不知道他向王先生借钱的事,与他无关。 被告赵女士辩称,本案涉及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实际上不是李先生的财产。赵女士拥有全部财产,他们无权受到惩罚。离婚协议中涉及的95万元实际上是李先生的母亲的全部。由于李先生没有收入,也养家糊口,为了抚养孩子,他向赵女士支付了95万元;离婚协议中涉及的房地产为拆迁房。购房款和装修款由李先生的父母支付,房地产所有权登记尚未办理。上述银行存款和房地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先生对李先生的债务是李先生的个人债务。赵女士不知道没有恶意财产转移和逃避债务。 裁判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李先生在没有任何对价的情况下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赵女士,属于“无偿出让”行为对债务人王先生造成了损害,王先生有权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如果债务人知道自由转让后的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并且仍然处置财产,则可以确定为恶意。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知道他对王先生负债,并且已经逾期付款,他仍然将几乎所有的财产免费转让给赵女士,这应该被认定为恶意。对于债务人是否有权处置抵押品,抵押品是否应纳入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并纳入执行标的,执行机关应在免费转让行为被撤销后作出判断。如果局外人对抵押品主张权利,则可以通过对案外人执行的异议进行处理。基于同样的原因,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仅限于返还抵押物或恢复标的物的所有权在转让前的状态,抵押物的真实所有权与本案无关。 关于本案涉及的房屋,李先生占有该房屋,并将使用权转让给赵女士。但是,由于他没有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的条件,因此他无法确定房屋的产权已经发生了变化。但是,尚未办理房地产所有权登记的房屋仍然具有财产价值,应当纳入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范围;李先生占有房屋并免费转让使用权的行为影响了房屋财产价值的实现,从而对债务人造成损害。综上所述,李先生通过《离婚协议》的执行,将涉案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免费转让给赵女士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最后,法院裁定,在签署离婚协议之前,应恢复存款、财产和车辆的权利状态。 法官提醒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务、放弃债务担保、自由转让财产等方式自由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增加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务人债权的实现,债务人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自由处置有四个要素:一是债务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债务人的积极行为处置财产或放弃债务、放弃债务担保;第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损害债务;第四,自由处置行为不需要主观恶意。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向王先生借了130万元,双方都有债权债务关系。在此前提下,李先生将所有财产免费转让给赵女士,积极处置财产,损害了王先生的权益。因此,王先生可以行使撤销权,使已处置的财产恢复正常,以保护债务实现的物质基础。 在此提醒,离婚协议不能成为逃避债务的债务人“避风港”。在夫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即使双方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共同财产属于一方,如果协议明显损害债权人的权益,债务人也可以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 |
离婚协议损害他人权益债务人可以诉讼撤销吗(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2-07-21 10:24:49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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