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收的“礼金”离婚时如何分割? 案件回放 李某与高某为夫妻关系,李小某为夫妻二人之子,李小某与罗某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18年6月7日结婚登记。 2018年7月1日,李某和高某出资为李小某和罗某举行婚宴。婚宴酒店入口处设置婚宴台,工作人员负责安排客人在签到簿上登记。 婚宴期间,客人有的通过婚宴台交付礼金,有的直接向新婚夫妇交付礼金,有的直接向父母交付礼金。 婚宴结束后,新郎的父母给婚宴台的礼金由新郎父母代为收取。 罗某诉讼离婚2019年。 【律师说法】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 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的,一方或双方收到的礼物,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具体处理中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合理分割。 对于本案中争议礼品的所有权,法院依次采用了表达礼品意义的原则、具体习俗和人际关系规则以及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规则来确定争议礼品的所有权。 在本案审理中,无法明确许多受邀嘉宾赠送礼品的对象,当地独特的风俗人情。 因此,根据年轻夫妇和他们的父母的身份,邀请客人确定与年轻夫妇和他们的父母的社会关系的所有权,并认为应根据以下情况确定: 第一种类型是:与新郎的父母李和高相对亲密的家人和朋友以及其他客人交付的礼金是赠送给李和高的。它不属于李晓和罗的共同财产,因此罗不能要求退款。 第二种类型是:与新娘父母关系相对密切的家庭成员、朋友和其他客人交付的礼属于罗的父母,李晓不能向对方索赔。 第三种类型是:新郎李小某与罗某家人关系比较密切,朋友等客人交付的礼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婚礼收的“礼金”离婚时如何分割?(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22-07-28 10:02:06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