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再婚再离婚,财产纠纷该如何判断? 案件回放 16年王某与丛某结婚,17年协议离婚。 离婚后,双方仍保持联系,并于18年办理再婚。 再婚后仅半年,双方在19年协议离婚。 第一次离婚期间,王某以自己的名义出售了一套房子,并将35万元的房款交给了丛某保管。很快,由于装修等需要,王从丛中拿走了20万元。 再次离婚后,王某要求丛某退还剩余的15万元。 丛辩称,王某是为了与自己再婚,为了解释自己将来会过上美好的生活,然后给自己一份礼物在收到35万元后,他用于装饰和购买双方再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的家具。法律承认赠与,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退还责任。 【律师说法】 在这种情况下,王和丛经历了婚姻、离婚、再婚和离婚。在此期间,由离婚破坏的婚姻关系和由再婚组成的婚姻关系在法律上是不可持续的。它们是两种独立的婚姻关系。 王某和丛某的再婚行为实际上是第二次结婚,一方的婚前财产包括再婚前的资产,婚后没有特别约定,离婚后仍属于一方。 再婚后再离婚,也是如此。 从法律上度来看,王某和丛某离婚期间出售房屋所得的钱是王某再婚前的资产,王某没有表达赠与3.5万元交付的意图。因此,当他们再次离婚时,丛无权将其视为自己的财产。 |
离婚再婚再离婚,财产纠纷该如何判断?(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22-07-28 10:03:42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