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房产,经过诉讼无效,还能追回财产吗? 案件回放 由于感情不和协议离婚,A和B是夫妻。 协议中约定,离婚后由女方抚养,甲方定期支付抚养费和教育费;现在住在公房和房子里的所有物品都属于女方;离婚后,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汽车等财产属于男方。 离婚后,乙方发现甲方现房是在其与乙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甲方在离婚时对该房屋进行了隐瞒。 因此,乙以此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涉案房屋全部属于自己。 被告A辩称,B的起诉期早于两年的诉讼时效,当时双方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开始分居。 此外,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同意“所有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于男方”。 【律师说法】 首先,本案中的证据可以证明,方的现房是在与乙方结婚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 尽管如此,离婚协议中包含了双方“男方经营的公司,所有汽车等财产,离婚后属于男方”然而,在房地产价值远远大于汽车的常识环境下,为了达成协议“等”这个词包含了房子,违反了常识,所以这个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该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二,对于隐瞒财产分割比例的问题,法院需要根据过错大小、具体案件等综合认定。 因此,在本案中,乙方以甲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存在错误为由,要求涉案房屋全部归自己所有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 另外,诉讼时效是从B知道房子的合理时间开始计算的,所以本案的诉讼时效还没有到期。 由于甲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乙方在诉讼时效结束前已知道该房屋的存在,乙方表示,在起诉甲方支付赡养费的案件中,乙方作为子女的法定代理人知道该房屋的解释更为合理。 |
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房产还能追回吗(以案说法)
发布时间:2022-07-28 10:07:46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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