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财产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抚养费不适用诉讼时效 2014年11月,杨丽萍、苏超同意离婚,约定:房子属于苏超,苏超应在一个月内支付杨丽萍60万元的折扣费;苏小超,一个已婚的孩子,属于苏超,杨丽萍每月支付1500元的赡养费。 苏超向杨丽萍承诺,房产出售后会立即支付折扣。 苏超拒绝付款。 2019年2月,杨丽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苏超执行离婚协议,支付60万元折扣和利息。 不过,苏超声称杨丽萍的需求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与此同时,苏超要求杨丽萍支付她从未实际支付过的抚养费,杨丽萍也以超出诉讼时效为由辩护。 法院认为,虽然杨丽萍在离婚四年后提起诉讼,但可以通过她提交的证据证明,她在2015年3月和2017年6月两次通过微信向苏超索要60万元。因此,诉讼时效分别中断,2019年2月提起诉讼时效不超过诉讼时效。苏超声称的赡养费不适合诉讼时效。 法条链接: 《民法总则》第188条: “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和债务人之日起计算。” 《民法总则》第196条: “以下不适用于诉讼时效的请求:(三)要求支付赡养费、赡养费或赡养费。” 一种常见的情况是,离婚协议中没有确定支付折扣或赔偿的确切日期,这相当于没有约定的履行期限。此时,诉讼时效一般从一方要求另一方履行协议起计算。 |
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三年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22-08-10 09:51:53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6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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