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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法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财产分割明细)

发布时间:2022-08-15 10:06:08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571

  一.新婚姻法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以下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夫妻共同拥有的其他财产;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而获得的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贴等费用;

  (三).只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

  (四).一方专用生活用品;

  (五).应归一方的其他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和婚前财产属于各自的全部财产.共同所有或部分各有各自的.部分共同所有。因为这种协议如果是口头的、不确定的,容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

离婚财产怎么分割,婚姻法相关规定?(民法典婚姻财产分割明细)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认为,个人财产应当在法院审理中加以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人人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得到合理解决,提出22条具体意见,其中第6条与现行婚姻法相矛盾,不再适用,其他类型也作为法院审理离婚的依据。

  具体包括:

  1.如果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就财产归属达成一致,则应在离婚时按照协议处理。但是,逃避法律的协议无效。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被赠与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除外);

  (3)一方或双方从知识产权中获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合同.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务;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结婚10年以上的转业费,

  应根据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退伍军人从部队带来的药品补贴和返乡生产补贴,应当自行支付。

  4.夫妻分居,各自管理.婚后使用的财产应当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他们管理自己的财产.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的全部。如果双方分割的财产相差太大,差额部分由多个财产的一方以等于差额的财产抵消另一方。(

  作者注:我觉得这个规定不公平。比如一方的财产是5,另一方的财产是3,差额应该是2,财产是5的一方应该给另一方2,财产少的一方变成5,财产多的一方变成3,这是不公平的。这对立法者来说是一个错误,但它是合理和非法的。如果一个聪明人担心,他会犯错误

  )

  5.已登记结婚,尚未同居,一方或双方收到的礼物.礼物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合理划分数量等。每个出资购买.原则上,各自使用的财产属于各自的全部。

  6.婚前个人财产的财产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经过8年的管理,房屋和其他更有价值的生产要素,经过4年的有价值的生活信息,可以被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夫妻所有财产,不得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本文与本解释相矛盾,因此不再适用)

  7.如果难以确定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力证据,人民法院不能核实的,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8.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不同。属于个人专用物品,一般属于个人财产。

  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合伙财产可以分配给一方,分配给合伙财产的一方应当赔偿合伙财产价值的一半。

  (在这里,立法者显然考虑了5-2=3的问题)

  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要素,可以分配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配给生产要素的一方应当赔偿相当于财产价值的一半。

  11.当年夫妻共同经营的无利可图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该有利于生产的发展.有利于管理考虑,给予合理的分割或折价处理。

  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拥有的房屋进行了翻新.装修.原拆迁原建筑,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属于财产所有人,增值部分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扩建的,扩建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期限不限于8年)

  13.夫妻共有的不适合单独使用的房屋,应当按照双方的住房条件和照顾子女或者无过错方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分配给房屋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相当于房屋价值的一半。如果双方的条件相等,他们应该照顾这个女人。

  14.婚姻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临时居住的,经核实可以根据情况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如果没有房子的一方在经济上确实有困难,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以给予一次性经济援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一方生活艰难”,是指离婚时依靠个人财产和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如果一方离婚后没有住所,生活就很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形式协助生活困难的人,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房屋的所有权。

  )

  15.离婚时,一方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照顾对方。

  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受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夫妻共同财产赔偿的,不予支持。

  17.夫妻为了共同生活或育儿.赡养义务和其他责任应当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下列债务不能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偿还:

  (1)夫妻双方同意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未经另一方同意,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其亲属所承担的债务。

  (3)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单独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益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

  (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负债。

  18.婚前一方贷款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买财产贷款所承担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19.通过婚姻关系要求的财产,离婚时,如果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对方因要求财产而生活困难,可以酌情退还。如果很难确定获得财产的特征是索取还是赠与,则可视为赠与。

  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如果一方要求分析财产,可以先处理离婚和确定的财产问题,并通知当事人另行处理难以确定的财产分割;或者停止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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