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后,一方要求另一方在离婚后出具借据,并要求另一方根据借据的相关内容履行相应的责任。发出借据的一方声称他被迫签署借据,贷款实际上并没有发生。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名不符实”最后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基本案件 2017年10月,周某(女)与徐某(男)协议离婚。2018年1月10日,徐某向周某出具借条,内容为: “今借到周某rmb150000元(大写:10000元),2021年1月10日前分期结算。2018年12月31日,首期还款5000元 000元,2019年12月31日第二期还款50000元,2020年12月31日最后一期还款5000元。” 2018年1月15日,徐某向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威胁要写借条。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接到110,报警状况记录处理结果如下...2018年1月10日,徐的前妻及其家人到某车站找徐,要求赔偿离婚赔偿金。徐说他没有钱。之后,双方签署了15万元的借条。现在他们已经做了询问记录,没有形成案件。他们已经回复了警察,警察同意了。” 由于徐没有支付上述款项,周在离婚后就财产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这笔款项是双方协商的离婚后赔偿,并要求徐支付15万元。徐认为离婚协议中有明确记载“婚姻期间没有共同债务”,其被迫签署借条,贷款未实际发生,借条未生效。双方都同意,借条涉及的资金并未实际支付。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借据是在离婚后产生的,但实际上没有发生贷款交付的事实,因此双方在法律意义上都不是借款人。虽然涉及的资金“借条”方法的出现,但结合法院发现的事实和借据的背景,过程的本质应该属于双方因离婚而产生的财产分割问题所产生的负债。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所涉及的借据是强迫或不真实的意图表达,因此徐的辩护主张不被采纳。然后判决徐支付周15万元的赔偿。 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一、离婚协议中约定“没有共同财产,没有共同债务”是否阻碍双方达成财产分割或补偿协议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上述协议达成后,双方仍可以在平等和自愿的前提下,对协议中的具体条款和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补充和变更。在本案中,虽然周和徐同意在离婚协议中没有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但这并不妨碍双方在离婚后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就财产分割和赔偿达成协议。也就是说,离婚后双方达成的15万元赔偿协议不会有法律障碍。 二,此案中“借条”离婚协议补充、离婚补偿协议等是否正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侵权人和相对人以虚假意图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意义表达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在借据签署过程中,周首先要求徐支付25万元,最终确定为15万元,分三期支付,反映了双方协商具体金额和支付时间的过程。双方签署“借条”刚开始的时候就知道没有借款事实,也没有真正的借款意图,所以双方都用虚假的意思签了借条。其次,关于双方的签字“借条”真正的意义,根据双方对借据背景的解释,结合北京市公安局根据徐报警,单方面解释处理结果,可以确定离婚后资产补偿质。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借条”之名,行“补偿”之实。 法官提醒 本案是离婚后的财产纠纷,周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如果周某起诉私人贷款案件,坚持坚持,坚持“退还借款”法院根据私人贷款的审查标准对无法证明贷款的事实进行了审查,其申请可能无法得到支持。因此,如果双方在离婚后达成另一份协议,最好明确协议的主题,以防止由于法律关系不明而增加诉讼成本。 |
离婚后财产纠纷的审查及认定(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发布时间:2022-07-20 10:12:23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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