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已明确约定 女子反悔诉没有得到支持 基本案件 王女士和王先生原本是夫妻,2010年10月13日结婚,婚后没有孩子。2013年,王女士的户籍迁入了她的丈夫王先生的村庄。2014年,王先生与父母和另外两兄弟签订了分居协议,内容为昌平区白山镇一个村庄的五栋房子由王先生的父母长期居住,产权归王先生的父亲所有,东方的五栋房子由王先生长期居住,产权归王先生所有。这个家庭没有异议。 2018年1月,王先生的父亲与村委会签订了腾空补偿协议,分配了一套一居室、四套两居室和240多万元240万元。2018年12月5日,王先生和王女士作为产权人和村委会,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了《选房确认协议》,分别获得一套两居室和一套一居室。 2018年12月10日,王女士与王先生协议离婚,并签署了《离婚协议》,内容如下:“婚后,由于感情不和,夫妻关系破裂。现协议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第一,自愿离婚。2、婚后没有共同的孩子,也没有抚养问题。3、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位于昌平区白山镇一个村庄的一居室属于妇女。离婚后,该男子一次性向该女子支付了5万元作为补偿,没有任何争议。” 原告王女士认为,离婚协议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家庭共同财产。未经原告同意,王先生的父亲与第六被告私下分配了部分拆迁款,因此他向法院起诉,要求第六被告依法支付原告50多万元的宅基地拆迁款。 庭审中,被告王先生表示,宅基地内东房5间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的资产分割就是拆迁利益的分配。 裁判结果 审判结束后,法院认为王女士和王先生于2018年签署了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就拆迁安置利益和一次性补偿达成协议,说明双方无争议。由于双方居住的宅基地已于2018年1月开始拆迁安置,因此补偿政策、补偿金额和安置利益已明确。作为家庭成员,王女士不可能不知道相关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他与王先生就离婚财产的分配达成了协议。协议的内容本身也包含拆迁安置的利益。因此,他应该觉得双方已经一次性处理了财产问题。王女士说,离婚协议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而不是家庭共同财产。然而,由于双方根据家庭分割协议获得了法院部分房屋的权利,王女士应该觉得王女士知道她与王先生婚姻中财产的范围。因此,法院驳回了王女士的上诉,并在第二次审判决中予以驳回。 法官提醒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应就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达成明确、具体的协议。在日常生活中,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是很常见的。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之间存在混合。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及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一个关键问题。 在此提醒,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应首先将夫妻共同财产从家庭共同财产中分离出来。在家庭共同财产可以分割的前提下,应当优先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然后签订离婚协议进行分割。如果不能分割,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达成协议,表明夫妻共同财产暂时不分割,双方同意分割,然后通过协商或诉讼单独处理,防止因共同财产不明确而引起争议。 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知道并对夫妻共同财产状况无异议的,应当认定双方就财产问题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再次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家庭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 |
夫妻签订共同财产协议之后还能反悔吗(真实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2-07-21 10:13:34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37